尊敬的浏览者您好,欢迎您来到邵阳建筑信息网官网。

协会章程
邵阳市建筑业协会章程
作者:网站管理 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2768] 更新时间:2018年12月29日 字体:【

 

 

邵阳市建筑业协会章

 

第一章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邵阳市建筑业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邵阳市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以及建材供应、机械租赁等企事业单位、县(市)建筑业协会及专业人士自愿组成的自律管理、全市性行业组织,是在邵阳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具有法人资格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社会主义荣辱观,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要求,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维护行业公平竞争秩序和行业整体利益,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行业技术进步、企业改革发展和职工队伍素质提高,促进邵阳建筑业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邵阳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邵阳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的业务指导,接受湖南省建筑业协会的指导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邵阳市邵州西路与大祥路交汇处祥武馨园402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调查研究,宣传、贯彻有关建筑业改革和发展的方针、政策,总结、推广企业改革成果和项目管理等方面的经验,反映建筑业企业的意见和要求,提出有关行业发展的经济技术、政策、法规等方面的建议

(二)组织开展各类经验交流、参观学习,各种技术、业务培训,推进行业整体素质的提高

(三)建立健全行业自律机制。开展对会员的行业自律信用评价,受理对会员的行业自律投诉;加强行业自我管理,引导企业和相关执业人员诚信守法,注重企业文化建设,自觉履行社会责任

(四)维护行业和会员的合法权益。对损害行业和会员合法权益的行为,积极与政府相关部门、单位和人员交涉,依法依规开展维权活动;为会员提供法律、政策咨询、法律援助等服务

(五)承担政府部门转移的职能,完成政府相关部门交办的其它事物,参与或组织实施行业统计、行业发展年鉴编撰、资质及执业资格审核等工作

(六)组织开展优秀企业、先进个人、优质工程和芙蓉奖、鲁班奖、建筑施工企业安全质量标准化认证、信用评价等方面的评审、推荐、表彰、奖励活动。

(七)建立行业资信平台并负责管理。办好会刊、网站,发布行业信息,出具会员行业自律信用证明,为行业提供信息服务

 

第三章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有加入本团体的意愿;

()单位会员:本市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以及建材供应、机械租赁等企事业单位,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成为本会的直属单位会员;本会团体会员中的单位会员自然成为本会的单位会员本市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县(市)建筑业协会,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成为本会的团体会员

()本市从事建筑业的注册执业人员及专业人士,以及在行业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劳动模范,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经批准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本会团体会员中的个人会员自然成为本会的个人会员

()外市建筑业企事业单位在本省从事土木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装饰装修以及建材供应、机械租赁等业务的,承认本章程并愿意遵守行业自律公约,自愿申请加入且一次性交纳三年会费的,经批准可成为本会特别会员。本会特别会员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秘书处办理入会登记,并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要求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会的活动;获得本会提供的服务

(四)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批评和监督权

(五)向本会投诉、举报其他会员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行为;向本会提出相关申诉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

(二)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维护行业整体形象;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承担本会委托的工作

(四)依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

(五)支持配合本会工作,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和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出本会应书面通知秘书处,交回会员证书。会员没有按规定按时足额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发生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不履行义务、不遵守行业自律公约,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由全体会员推选的代表担任。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和修改本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

(二)选举和罢免本会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本会终止事宜

(五)决定本会工作方针、任务和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机关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延期换届一般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理事会任期五年,单位理事的代表在任期内不能履行职责或工作调动以及其它原因需要更换时,由所在单位另行提出人选,报常务理事会确认,秘书处备案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决定监事人选

(三) 决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 监督行业自律制度的执行;对违反行业自律准则的理事、常务理事和担任相应职务的会员作出罢免理事、常务理事和相应职务的决议 

(六)听取并审议常务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七)向下届会员代表大会提出理事建议名单

(八)审议、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增加次数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日常执行机构。常务理事会由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由理事会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定、决议

(二)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三)领导秘书处、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工作

(四)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负责人的聘用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

(七)向下届理事会提出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秘书长、监事人选的建议名单

(八)组织实施市建筑业行业自律公约,按照有关规定对会员作出奖惩决定或提议

(九)向理事会提出建议审议的有关事项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但每半年必须召开一次,情况特殊时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副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有一定的社会知名度,在本行业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年龄在70周岁以内;秘书长、副秘书长为专职,年龄在65周岁以内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八)具备一定的组织领导水平和行业管理能力

第二十五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在任期内超过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六条  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其中会长、执行会长、副会长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知,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秘书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执行会长为本会驻会副会长,均不得在国家机关现任公职。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它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处理本会其他相关事宜

执行会长协助会长主持本会日常工作,受会长委托代行会长部分职权

第二十九条   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的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负责人,交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四)决定秘书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副秘书长协助秘书长主持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受秘书长委托代行秘书长部分职权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员交纳的会费

(二)从事政府及其部门委托的事务所获得的报酬

(三)政府资助、社会捐赠

(四)在核准的工作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五) 从事合法经营活动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本会提倡会员在交纳会费以外向本会提供力所能及的资助

第三十一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会费标准: 1、会长、副会长单位10000/年(一级及以上企业)

2、常务理事单位8000/年(二级企业6000/年)

3、理事单位3000/年(三级企业)

4、会员单位2000/年(三级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劳务)

第三十二条  本团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团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采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指导)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团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团体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提请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天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机关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本会在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机关和社团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第四十六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四十七条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经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O一八年五月十

关闭 | 打印
协会章程
关键字: 
类型: 
  
热点要闻
Loading...